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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疫情当前 我已到岗 共克时艰 绝不掉链
疫情当前 我已到岗 共克时艰 绝不掉链
疫情当前  我已到岗  共克时艰 绝不掉链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我公司已备好充裕的口罩、红外体温枪、手套、一次性医用隔离衣等防疫物资,确保来我司开、评标的招标人(采购人)、评标专家做好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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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我公司已备好充裕的口罩、红外体温枪、手套、一次性医用隔离衣等防疫物资,确保来我司开、评标的招标人(采购人)、评标专家做好个人防护。
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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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国务院]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国办发〔2019〕28号)
[国务院]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国办发〔2019〕28号)
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2019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重点任务》提出,国家医保局在2019年将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采购规模,优化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开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把更多临床价值高、药物经济性好的药品纳入目录,有效降低药品价格,让更多患者享受到集中采购的政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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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2019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重点任务》提出,国家医保局在2019年将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采购规模,优化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开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把更多临床价值高、药物经济性好的药品纳入目录,有效降低药品价格,让更多患者享受到集中采购的政策福利。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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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通知公告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文件费清退的通知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文件费清退的通知
致全体客户的一封信
致全体客户的一封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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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行业动态
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2019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重点任务》提出,国家医保局在2019年将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采购规模,优化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开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把更多临床价值高、药物经济性好的药品纳入目录,有效降低药品价格,让更多患者享受到集中采购的政策福利。《重点任务》围绕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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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重点任务》提出,国家医保局在2019年将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采购规模,优化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开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把更多临床价值高、药物经济性好的药品纳入目录,有效降低药品价格,让更多患者享受到集中采购的政策福利。《重点任务》围绕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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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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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

法律法规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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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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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7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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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7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8月31日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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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8月31日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 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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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 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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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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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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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十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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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十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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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按照近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一)PPP项目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公众利益保障,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事项应由政府研究认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的要求,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 (二)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三)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或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二、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决策程序 (四)PPP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实行审批制。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核准制。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拟采用PPP模式的,要严格论证项目可行性和PPP模式必要性。 (五)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实施方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六)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1)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3)项目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4)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 三、严格实施方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 (七)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通过实施方案审核的PPP项目,方可开展社会资本遴选。鼓励各地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否与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备案信息相一致。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PPP项目,可将实施方案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核。 (八)公开招标应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各项规定 (九)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必须满足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防止过度举债融资等问题。 (十)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应符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五、依法依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十一)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除涉密项目外,所有PPP项目须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替代PPP项目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十二)依托在线平台建立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加强PPP项目管理和信息监测。对于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要通过平台公开项目信息,实现全国PPP项目信息定期发布、动态监测、实时查询等功能,便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有关方面更好参与PPP项目。 (十三)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信息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信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录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的项目为不规范项目。 (十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等要求,依托在线平台,重点公开PPP项目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施工、竣工等有关信息。 六、加强PPP项目监管,坚决惩戒违规失信行为 (十五)依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加强PPP项目监管。政府应依法依规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政府方责任和义务。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加强对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全过程动态监管,防止因社会资本方超出自身能力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依照规定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严格执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9号),通过在线平台履行法定备案义务、接受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资信评价工作,引导PPP咨询机构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指导有关方面通过充分竞争、自主择优选取PPP咨询机构。严禁通过设置“短名单”、“机构库”等方式限制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自主选择PPP咨询机构。对PPP咨询机构不履行备案程序和违反合同服务、关联回避、质量追溯、反垄断等规定,以及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决策程序规定、咨询或评估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决策实施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善本地区PPP项目管理制度,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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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按照近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一)PPP项目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公众利益保障,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事项应由政府研究认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的要求,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 (二)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三)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或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二、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决策程序 (四)PPP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实行审批制。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核准制。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拟采用PPP模式的,要严格论证项目可行性和PPP模式必要性。 (五)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实施方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六)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1)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3)项目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4)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 三、严格实施方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 (七)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通过实施方案审核的PPP项目,方可开展社会资本遴选。鼓励各地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否与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备案信息相一致。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PPP项目,可将实施方案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核。 (八)公开招标应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各项规定 (九)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必须满足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防止过度举债融资等问题。 (十)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应符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五、依法依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十一)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除涉密项目外,所有PPP项目须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替代PPP项目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十二)依托在线平台建立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加强PPP项目管理和信息监测。对于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要通过平台公开项目信息,实现全国PPP项目信息定期发布、动态监测、实时查询等功能,便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有关方面更好参与PPP项目。 (十三)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信息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信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录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的项目为不规范项目。 (十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等要求,依托在线平台,重点公开PPP项目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施工、竣工等有关信息。 六、加强PPP项目监管,坚决惩戒违规失信行为 (十五)依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加强PPP项目监管。政府应依法依规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政府方责任和义务。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加强对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全过程动态监管,防止因社会资本方超出自身能力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依照规定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严格执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9号),通过在线平台履行法定备案义务、接受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资信评价工作,引导PPP咨询机构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指导有关方面通过充分竞争、自主择优选取PPP咨询机构。严禁通过设置“短名单”、“机构库”等方式限制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自主选择PPP咨询机构。对PPP咨询机构不履行备案程序和违反合同服务、关联回避、质量追溯、反垄断等规定,以及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决策程序规定、咨询或评估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决策实施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善本地区PPP项目管理制度,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6月21日
公开征求对《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公开征求对《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公开征求对《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加强网络安全漏洞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7月18日前反馈。联系电话:010-66022093传   真:010-66022774邮   箱:wangmeifan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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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加强网络安全漏洞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7月18日前反馈。联系电话:010-66022093传   真:010-66022774邮   箱:wangmeifang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我委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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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我委商有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2018年1月4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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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2018年1月4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政府采购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采购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医学院采购2022年、2023教师及学生工作服项目(项目编号::1493-226106151050)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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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医学院小蓝校区采购2022年、2023新生军训服项目(项目编号:1493-226106151049)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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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试剂配送项目01包-25包【项目编号:1493-226101105002(01-25)】国内招标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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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新县人民医院放射科机房射线防护材料采购项目(招标编号:1493-216112105045)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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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水县妇幼保健院空气能热水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1493-216111105032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水县妇幼保健院空气能热水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1493-216111105032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医学院采购体育器材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241101)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医学院采购体育器材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241101)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县人民医院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355036)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县人民医院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355036)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峡江县人民医院采购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105029)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峡江县人民医院采购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105029)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变更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水县妇幼保健院空气能热水采购项目(招标编号:1493-216111105032)电子化公开招标变更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水县妇幼保健院空气能热水采购项目(招标编号:1493-216111105032)电子化公开招标变更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新县人民医院采购核磁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305030)竞争性磋商采购变更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新县人民医院采购核磁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305030)竞争性磋商采购变更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遂川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购遂川县汤湖地热水调查评价项目(遂政采【2021】G097号)变更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遂川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购遂川县汤湖地热水调查评价项目(遂政采【2021】G097号)变更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水县妇幼保健院新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1493-216108105026)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更正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水县妇幼保健院新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1493-216108105026)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更正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采购红谷滩区2021~2023年度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前端综合事务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02304019)变更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采购红谷滩区2021~2023年度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前端综合事务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02304019)变更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采购医院部分检验、病理检测项目外包服务项目第三次(采购编号:1493-206112304167第三次) 电子化公开招标更正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采购医院部分检验、病理检测项目外包服务项目第三次(采购编号:1493-206112304167第三次) 电子化公开招标更正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采购医院部分检验、病理检测项目外包服务项目第三次(采购编号:1493-206112304167第三次) 电子化公开招标更正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采购医院部分检验、病理检测项目外包服务项目第三次(采购编号:1493-206112304167第三次) 电子化公开招标更正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采购医院部分检验、病理检测项目外包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1493-206112304167第二次)流标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采购医院部分检验、病理检测项目外包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1493-206112304167第二次)流标公示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澄清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采购超声波治疗仪和经颅磁刺激仪项目(项目编号:1493-206112144180)竞争性谈判采购成交结果公示更正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采购超声波治疗仪和经颅磁刺激仪项目(项目编号:1493-206112144180)竞争性谈判采购成交结果公示更正公告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县金沙路小学教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93-226010102121)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县金沙路小学教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93-226010102121)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青云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酸检测提升计划项目(项目编号:1493-226005308015)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青云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酸检测提升计划项目(项目编号:1493-226005308015)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峡江县人民医院采购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项目(招标编号:1493-216111105029)中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峡江县人民医院采购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项目(招标编号:1493-216111105029)中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遂川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购遂川县汤湖地热水调查评价项目(项目编号:遂政采【2021】G097-1号)第二次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遂川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购遂川县汤湖地热水调查评价项目(项目编号:遂政采【2021】G097-1号)第二次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县人民医院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355036)竞争性磋商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县人民医院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355036)竞争性磋商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水县妇幼保健院空气能热水采购项目(招标编号:1493-216111105032)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水县妇幼保健院空气能热水采购项目(招标编号:1493-216111105032)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新县人民医院采购核磁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305030)竞争性磋商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新县人民医院采购核磁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305030)竞争性磋商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新县人民医院采购病例存储架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145031)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新县人民医院采购病例存储架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145031)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单一来源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饶市妇幼保健院基于DRGs的新绩效管理体系升级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93-206105122016)单一来源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饶市妇幼保健院基于DRGs的新绩效管理体系升级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93-206105122016)单一来源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采购江西交警发布大厅升级建设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采购江西交警发布大厅升级建设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对其江西交警发布大厅升级建设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项目拟由南昌云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升级建设服务。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供应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从2018年12月06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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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对其江西交警发布大厅升级建设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项目拟由南昌云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升级建设服务。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供应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从2018年12月06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国际招标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丰县人民医院引进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招标编号:1493-214008115025)国际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丰县人民医院引进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招标编号:1493-214008115025)国际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引进医用加速器系统项目(招标编号:1493-214006117016)国际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引进医用加速器系统项目(招标编号:1493-214006117016)国际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引进血管内超声系统等医疗设备项目(招标编号:1493-214006115021)国际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引进血管内超声系统等医疗设备项目(招标编号:1493-214006115021)国际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丰县人民医院引进电子胃肠镜和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血流OCTA)项目02包(招标编号:1493-214005115019/02)国际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丰县人民医院引进电子胃肠镜和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血流OCTA)项目02包(招标编号:1493-214005115019/02)国际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丰县人民医院引进电子胃肠镜和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血流OCTA)项目01包(招标编号:1493-214005115019/01)国际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丰县人民医院引进电子胃肠镜和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血流OCTA)项目01包(招标编号:1493-214005115019/01)国际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县人民医院引进电子肠胃镜项目(招标编号: 1493-204012115042)国际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县人民医院引进电子肠胃镜项目(招标编号: 1493-204012115042)国际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引进呼吸机项目(招标编号:1493-204010115037)国际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引进呼吸机项目(招标编号:1493-204010115037)国际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引进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和全数字化心血管超声诊断系统项目02包(招标编号:1493-204010115027-02)国际公开招标重新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引进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和全数字化心血管超声诊断系统项目02包(招标编号:1493-204010115027-02)国际公开招标重新招标公告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招标变更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引进医用加速器系统项目【国际招标】(招标编号:1493-214006117016)国际公开招标更正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引进医用加速器系统项目【国际招标】(招标编号:1493-214006117016)国际公开招标更正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莲花县人民医院引进高端实时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项目(项目编号:1493-204110114133)【国际招标】更正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莲花县人民医院引进高端实时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项目(项目编号:1493-204110114133)【国际招标】更正公告
南丰县人民医院引进全自动生化免疫流水线项目国际招标澄清或变更(1)
南丰县人民医院引进全自动生化免疫流水线项目国际招标澄清或变更(1)
澄清或变更简要说明:开标地点:由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竟谈室更改为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三楼二号开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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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或变更简要说明:开标地点:由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竟谈室更改为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三楼二号开标室。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评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丰县人民医院引进主动脉球囊反博泵项目(招标编号:1493-204107115013)国际招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丰县人民医院引进主动脉球囊反博泵项目(招标编号:1493-204107115013)国际招标结果公示
南丰县人民医院引进全自动生化免疫流水线项目 - 评标结果公示公告
南丰县人民医院引进全自动生化免疫流水线项目 - 评标结果公示公告
南丰县人民医院引进全自动生化免疫流水线项目 - 评标结果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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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人民医院引进全自动生化免疫流水线项目 - 评标结果公示公告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中标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第九医院采购自免肝类检测等试剂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1493-236007352073第二次)比选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第九医院采购自免肝类检测等试剂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1493-236007352073第二次)比选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丰县人民医院引进电子胃肠镜和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血流OCTA)项目02包(招标编号:1493-214005115019/02)国际招标中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丰县人民医院引进电子胃肠镜和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血流OCTA)项目02包(招标编号:1493-214005115019/02)国际招标中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丰县人民医院引进电子胃肠镜和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血流OCTA)项目01包(招标编号:1493-214005115019/01)国际招标中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丰县人民医院引进电子胃肠镜和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血流OCTA)项目01包(招标编号:1493-214005115019/01)国际招标中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县人民医院引进电子肠胃镜项目(招标编号:1493-204012115042)国际招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县人民医院引进电子肠胃镜项目(招标编号:1493-204012115042)国际招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引进呼吸机项目(项目编号:1493-204010115037)国际招标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引进呼吸机项目(项目编号:1493-204010115037)国际招标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医院引进第二批医疗设备项目10包(招标编号:1493-204110114112-10)【国际招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医院引进第二批医疗设备项目10包(招标编号:1493-204110114112-10)【国际招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医院引进第二批医疗设备项目09包(招标编号:1493-204110114112-09)【国际招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医院引进第二批医疗设备项目09包(招标编号:1493-204110114112-09)【国际招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医院引进第二批医疗设备项目08包(招标编号:1493-204110114112-08)【国际招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医院引进第二批医疗设备项目08包(招标编号:1493-204110114112-08)【国际招标】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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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改造工程(项目编号:1493-216004249010)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改造工程(项目编号:1493-216004249010)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改扩建工程(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地下停车场)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 公开随机抽取公告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改扩建工程(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地下停车场)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 公开随机抽取公告
云居山东部片区人居环境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含监理)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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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居山东部片区人居环境改造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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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 100t电子汽车衡采购及安装项目(J4) 招标公告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 100t电子汽车衡采购及安装项目(J4) 招标公告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 100t电子汽车衡采购及安装项目(J4)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 100t电子汽车衡采购及安装项目(J4)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 环保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J3) 招标公告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 环保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J3) 招标公告
永修大酒店提升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永修大酒店提升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答疑澄清
云居山东部片区人居环境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含监理) 第三次澄清补遗公告
云居山东部片区人居环境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含监理) 第三次澄清补遗公告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环保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J3)第三次澄清补遗公告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环保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J3)第三次澄清补遗公告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环保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J3)第二次澄清补遗公告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环保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J3)第二次澄清补遗公告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100t电子汽车衡采购及安装项目(J4)第一次澄清补遗公告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100t电子汽车衡采购及安装项目(J4)第一次澄清补遗公告
云居山东部片区人居环境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含监理) 第二次澄清补遗公告
云居山东部片区人居环境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含监理) 第二次澄清补遗公告
云居山东部片区人居环境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含监理) 第一次澄清补遗公告
云居山东部片区人居环境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含监理) 第一次澄清补遗公告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 起重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J1、J2)变更公告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 起重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J1、J2)变更公告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中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江报融媒体传播有限公司采购宣传片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010131088)询价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江报融媒体传播有限公司采购宣传片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010131088)询价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改扩建工程(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地下停车场)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公开随机抽取流标公告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改扩建工程(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地下停车场)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公开随机抽取流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32504部队道路改造项目(项目编号:1493-206105142018)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32504部队道路改造项目(项目编号:1493-206105142018)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
永修大酒店提升改造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
永修大酒店提升改造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岸边集装箱起重机采购及安装项目(J1)第三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岸边集装箱起重机采购及安装项目(J1)第三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采购及安装项目(J2)第三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采购及安装项目(J2)第三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华东交通大学32号土建实验楼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华东交通大学32号土建实验楼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投标格式文本十四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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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格式文本十四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中标候选人公示

国内招标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招标公告
南昌工程学院樟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樟树精油成分分析用GC-MS仪器购置)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南昌工程学院樟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樟树精油成分分析用GC-MS仪器购置)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江西省江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都冷链物流园办公室、食堂、宿舍装修工程材料采购项目公告
江西省江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都冷链物流园办公室、食堂、宿舍装修工程材料采购项目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采购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基地信息化软件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493-246003352017)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采购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基地信息化软件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493-246003352017)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2024-2026年度业务凭证印制项目(招标编号:1493-246001201001)国内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2024-2026年度业务凭证印制项目(招标编号:1493-246001201001)国内公开招标公告
南昌工程学院教师公寓7栋外墙及屋面瓦维修工程(项目编号:NGZ2024-017)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南昌工程学院教师公寓7栋外墙及屋面瓦维修工程(项目编号:NGZ2024-017)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南昌工程学院园林基地铁桥维修工程(项目编号:NGZ2024-018)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南昌工程学院园林基地铁桥维修工程(项目编号:NGZ2024-018)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外国语学校非机动车棚应急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3-246103252009)竞价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外国语学校非机动车棚应急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3-246103252009)竞价招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教学能力大赛作品技术服务(项目编号:1493-246001357009)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教学能力大赛作品技术服务(项目编号:1493-246001357009)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答疑澄清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2024-2026年度业务凭证印制项目(招标编号:1493-246001201001)国内公开招标变更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2024-2026年度业务凭证印制项目(招标编号:1493-246001201001)国内公开招标变更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水利职业学院特约车租赁项目(比选编号:1493-236012301077)延期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水利职业学院特约车租赁项目(比选编号:1493-236012301077)延期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人寿江西省分公司市县两级柜面人员服装集中采购项目(招标编号:1493-236008358019)公开招标澄清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人寿江西省分公司市县两级柜面人员服装集中采购项目(招标编号:1493-236008358019)公开招标澄清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江报融媒体传播有限公司采购井冈山报社融媒体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3-226011351100)竞争性磋商采购变更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江报融媒体传播有限公司采购井冈山报社融媒体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3-226011351100)竞争性磋商采购变更公告
南昌工程学院瑶湖校区电动警务巡逻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GZ2022-012)竞争性谈判流标结果公示
南昌工程学院瑶湖校区电动警务巡逻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GZ2022-012)竞争性谈判流标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江报融媒体传播有限公司采购新员工办公电脑项目(项目编号:1493-226003131014)询价采购延期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江报融媒体传播有限公司采购新员工办公电脑项目(项目编号:1493-226003131014)询价采购延期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江报融媒体传播有限公司采购历史数字报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010131096)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江报融媒体传播有限公司采购历史数字报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010131096)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第九医院安检及闸机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1493-216103134030)采购更正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第九医院安检及闸机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1493-216103134030)采购更正公告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中标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工程学院园林基地铁桥维修工程(项目编号:NGZ2024-018)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工程学院园林基地铁桥维修工程(项目编号:NGZ2024-018)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工程学院教师公寓7栋外墙及屋面瓦维修工程(项目编号:NGZ2024-017)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工程学院教师公寓7栋外墙及屋面瓦维修工程(项目编号:NGZ2024-017)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外国语学校非机动车棚应急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3-246103252009)竞价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外国语学校非机动车棚应急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3-246103252009)竞价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教学能力大赛作品技术服务(项目编号:1493-246001357009)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教学能力大赛作品技术服务(项目编号:1493-246001357009)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右艺术高中采购课桌椅及护眼灯项目(项目编号:1493-246101142007)询价结果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右艺术高中采购课桌椅及护眼灯项目(项目编号:1493-246101142007)询价结果公示
中国人寿九江分公司采购酒店协议库项目(招标编号:1493-246001208006)公开招标流标公示
中国人寿九江分公司采购酒店协议库项目(招标编号:1493-246001208006)公开招标流标公示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地质局能源地质大队基地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93-246003138011)询价成交结果公告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地质局能源地质大队基地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93-246003138011)询价成交结果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工银研修中心(江西)李家庄校区雨污水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序公示
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工银研修中心(江西)李家庄校区雨污水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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